给员工辞职设置障碍,涉嫌侵犯辞职权

2019-11-12 来源:工人在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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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11月17日,距离事情发生已经3个多月,王先生仍感到不满。7月26日,王先生从就职3年多的保险公司离职时,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王先生表示,当时为了尽快辞职,便删掉了同事微信,但事后自己意识到,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红星新闻网)

  媒体论道

  中国青年报:单位加强对员工因工作事务使用新媒体的管理确实有一定必要,毕竟风险防控也是单位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管理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公私界限,即员工在使用社交软件、运营新媒体账号时,如果发布有关单位的信息、以职务身份发表言论,单位有权介入;但如果员工使用社交软件、运营新媒体账号所涉内容均为与工作无关事项,则单位就不应越界伸手。公私界限不分,眉毛胡子一把抓,不仅会伤害员工的感情,管理效果恐怕也不会太好,还可能产生法律纠纷。

  “工人在线”小编观点

  @文道轻剑:男子辞职,被主管要求删除同事微信,很显然这位主管为下属的辞职设置障碍,除了律师指出的侵犯隐私权外,还涉嫌侵犯劳动者的辞职权。

  辞职权,亦称解除劳动合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选择职业权的一种具体表现。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行使辞职权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一般解除权。即: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特别解除权。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也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正常情况下,除了双方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或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不应有任何附加条件。

  但是,现实中,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辞职设置障碍的案例很多,有的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有的要求“忠诚承诺”,有的企业扣“辞职代通知金”,有的要求给老板微信点赞一个星期,还有的在离职证明上注明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评价,等等。

  这些严重侵犯了劳动者辞职权的“规定”之所以能大行其道,与有关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不无关系。

  曾经,原劳动部要求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对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应该说,这一制度在源头上较好地防范了劳动纠纷的发生。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只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具备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要件即可。如此,备案制度就因此被取消。

  备案制度的取消,让用人单位拥有了更多的用工自主权,却增加了劳动者受侵害的风险。有些用人单位无限放大用工自主权,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片面强化劳动者义务规定。而劳动行政部门又不能事前监管到这些违法规章,为引发劳动纠纷埋下隐患。

  小编相信,假如还有备案制,类似“要求先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的“规定”,就不可能堂而皇之地出现,王先生的辞职也就不会有这么奇葩的“障碍”了。

  因此,小编认为,虽然我们不能与法律相悖重走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但完全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定时定期抽检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这种“霸王条款”。当然,企业工会也应发挥作用,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木槿立夏:员工离职后退出原公司内容的工作群和交流群,是应该的,也是职业道德要求。但是,如果连同事的个人微信也要一并删除,那企业的要求就有点过分了,突破了公司应有的权利界线。毕竟,在工作群之外的社交圈,完全是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公司这种行为就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企业管理的不自信。

  在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很少有人能在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岗位上从一而终的坚守,辞职、跳槽是职场再正常不过的事。如果企业对离职员工总是抱着怨念的心态,打击报复、设置障碍、互相指责,那么这家企业的胸襟就实在太小了,企业文化更是充斥负能量,试问这样如何能吸引来人才、留住人才?

  当然,企业的担忧并不是毫无道理的。在职场中,员工的离职的确可能发生被挖墙角现象,带动其他同事离职的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但是企业不能因此将责任完全归为离职人员,采取像“辞职先删除同事微信”这种极端做法,而是应该反思自身,寻找出问题的关键,这样才能治本。

  马云之所以能将阿里做大做强,求职者挤破脑袋都想往里挤,与他的人性化管理有很大关系。比如,他善待离职员工,不仅包容,还视如亲友,不刁难、不愤怒,还充斥着满满的不舍——给每位离职员工颁发具有纪念意义的工牌,上面印着每个人的照片和工号。

  总而言之,人才的流动是社会经济使然,雇佣关系应该是平等的,只有劳资双方站在相互信任的角度,秉持“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再见亦是朋友”的心态,才是正确处理问题的方式。

  善待今天的离职员工,就是善待明天的自己!(刘靓 孙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