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保密条款并非所有员工都适用

2019-11-12 来源:工人在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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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随着各类社交软件的普及,很多人喜欢在网上晒自己生活的点滴,其中不乏有人晒出自己或他人的工资单。季某在南京一家公司工作,一天,在一款匿名社交软件上出现了她的工资单。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认为她泄露机密,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她觉得这个工资单不是自己泄露的,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工资和赔偿金。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例。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9月26日《现代快报》)

  媒体论道

  金羊网:“密薪制”的优势自然不必多说,以“合同约定”“保密协议”等方式敦促员工履行保密义务,也是常规操作。可是,诸如“晒工资单被解雇”之类的事情,还是提醒相关企业,“密薪制”切莫用力过猛乃至走火入魔。要知道,“密薪制”本义乃是为了杜绝攀比、专注业务,保护“高薪员工”不受排挤、避免“低薪员工”遭受歧视,完全是善意满满的人性化制度。若是忘了这一初衷,而只是粗暴、强硬地捍卫“密薪制”的形式化权威不受挑战,那么注定是舍本逐末了。

“工人在线”小编观点

  @文道轻剑:工资是不是企业的商业机密?用人单位能不能要求劳动者对薪酬保密?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但小编认为,用规章制度的条款来约束劳动者谈论或公开自己的工资,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首先,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正如《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

  其次,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且限制劳动者谈论或公开自己的工资违反了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言论自由,对劳动者过于严苛。

  而且,关于泄露薪资认定标准规定较为主观,泄露事实较难掌握,情节轻重难以衡量,不具操作性,容易成为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

  另外,在一些司法判例中,裁审机构也对薪酬保密条款(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看法。比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的判决时认为,“薪酬保密制度一般适用于工作成效难以具体量化考核的岗位、特殊待遇或者引入特殊人才的情况,本案中,熊某松是一名保安,一般而言,保安岗位之间的薪酬差别不会太大,而对于保安而言,保障他们同工同酬的权利比限制其相互知悉薪酬情况更有价值”。

  佛山中院的判决传递出一个信号,薪酬保密条款(制度)即便合法,还要合理,且并非所有员工都适用。

  @木槿立夏:虽然法院已作出了最终判决,但是对于季某的行为,小编并不认同。

  用人单位为何要设立保密条款,这并不难理解。无非是一方面避免员工之间互相比较,影响队伍的稳定性;另外一方面,也是在回避一些不公平的敏感问题;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防止竞争对手的打击。

  客观上说,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程序订立保密条款并无不妥,签订时保证充分告知、平等沟通,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可。既然员工在入职时知晓并认可用人单位的保密条款,且在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了保密协议,那么基于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员工难道不应该遵守约定,履行协议吗?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遵守上述签订原则,那么所谓的保密协议也是无效的。

  再说,公开晒工资单还有泄露个人信息的危险,也可能暴露了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为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小编以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力,也应该遵守自己的义务,毕竟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是立人之本。而用人单位也不可滥用保密协议,应该针对特殊岗位、特殊人才采取相关管理方式,切实做到有法可依。